(2016)皖118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陶宏平与陆华兵、黄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宏平,陆华兵,黄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496号原告:陶宏平,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西涛,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华兵,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黄宝成,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陶宏平诉陆华兵、黄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宏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西涛,被告陆华兵、黄宝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宏平诉称:我和和陆华兵、黄宝成均是滁州沙河采石场的工作人员,陆华兵、黄宝成共同承包了采石场的一条生产线,2014年1月29日,由陆华兵出面向我借款3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当时用白纸条写了一份借据给我。二〇一五年六、七月份,陆华兵、黄宝成终止承包协议撤离采石场时,由陆华兵于2015年7月21日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给我,该借款至今未能偿还。因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合伙期间发放工人工资,是二人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陆华兵、黄宝成立即给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陆华兵辩称:2014年1月29日,由我经手一共向陶宏平借款40000元,其中还了人家油罐和油料款14000元,给了我姐夫工资12000元,还支付给驾驶员一些工资,后来我和原告算账,总共欠原告30000元,就出具了一份30000元的借款单据给他,我目前缺乏给付能力;该借款用于我和黄宝成承包采石场期间的费用支出,是共同债务,应该由黄宝成和我一起偿还。黄宝成辩称:借款当时我不知道这件事情,第二天陶宏平跟我讲陆华兵借款的事情,我就告诉他,这笔借款是陆华兵个人借款;陆华兵所说的支付油罐、油料款14000元和支付他姐夫12000元工资,均已另外处理过,本案借款没有用于这些方面;我和陆华兵承包采石场期间有明确约定,账目由我管理,合伙债务由我出具条据给债权人。经审理查明:二〇一四年以来,陶宏平、陆华兵发生借贷往来,二〇一五年六、七月份,陆华兵、黄宝成终止承包协议撤离采石场时,陆华兵、陶宏平经过清算后,陆华兵于2015年7月21日向陶宏平出具了一份制式借款单,确认尚欠陶宏平借款30000元,该借款至今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制式借款单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陶宏平依据陆华兵出具的借款单,要求陆华兵清偿3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陶宏平当庭出示的协议书和解除承包生产线协议,不能达到证明该笔债务属于二被告合伙债务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亦不能排除黄宝成对该借款用于陆华兵个人消费的合理怀疑,故对陶宏平要求黄宝成共同清偿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华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陶宏平借款30000元;二、原告陶宏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陆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明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