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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麦酥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麦酥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603号原告: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友根。委托代理人:吴雷、孙彬。被告:杭州麦酥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麦酥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麦酥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麦酥轩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938.5元,由原告杭州金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芝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