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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6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中汇玻璃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鼎正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汇玻璃有限公司,苏州市鼎正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282号原告杭州中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汤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海明、孔海涛,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鼎正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938号2幢-309、310、311。法定代表人程俊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汇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鼎正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中汇玻璃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鼎正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汇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鼎正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杭州中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