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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汝俊与庄振忠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汝俊,庄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高汝俊被执行人庄振忠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葡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葡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霞审 判 员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