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洪瑞与李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瑞,李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996号原告张洪瑞。被告李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瑞诉被告李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瑞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瑞撤回对被告李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张洪瑞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