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洪瑞与李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瑞,李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996号原告张洪瑞。被告李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瑞诉被告李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瑞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瑞撤回对被告李海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张洪瑞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