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6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庄锦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锦猛,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649-1号申请执行人庄锦猛,男,1976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王小凤,女,1990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锦猛与被执行人王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