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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顾中兴与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兴中,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2669号原告顾兴中。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府前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杰,执行董事。原告顾兴中与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松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兴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法定代表人陈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兴中诉称,其从2015年1月3日起在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劳动,至2015年9月10日,劳动报酬共计18475元,但仅支付875元,尚欠176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76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顾兴中从2015年1月3日起在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劳动。2015年9月10日,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顾兴中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2015年1月至9月份工资共计18475元,并承诺分两期结清,最后一期为2015年10月15日前。庭审中,原告顾兴中自认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仅支付875元,尚欠176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顾兴中提供的欠条、工资单、汾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以及其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顾兴中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顾兴中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原告顾兴中劳动报酬17600元,违背其承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院原告顾兴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兴中给付劳动报酬176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吴江和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顾兴中。原告顾兴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 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