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尹家云与杨跃琴、曾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家云,杨跃琴,曾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538-5号申请执行人尹家云。被执行人杨跃琴。被执行人曾子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尹家云申请执行杨跃琴、曾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杨跃琴、曾子平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跃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账户内、被执行人曾子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航空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曾子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航空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3994元(大写:叁万叁仟玖佰玖拾肆元整);二、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杨跃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叙永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930元(大写:伍仟玖佰叁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