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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存桂与李生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存桂,李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申1号一审原告李存桂,女,汉族,村民。一审被告李生平,男,汉族,村民。一审原告李存桂与一审被告李生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大城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财产内容的执行。审判长  张芝莲审判员  刘桂花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