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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325号原告彭某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