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325号原告彭某某,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瑞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