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49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某保险公司职工。被告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