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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49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某保险公司职工。被告魏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建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