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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焕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悠嘻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锦焕皮革有限公司,晋江市悠嘻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焕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锦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学龙,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江市悠嘻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世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焕皮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悠嘻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92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晋江市悠嘻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焕皮革有限公司货款3827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元。本院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等,暂时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焕皮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龙到庭表示因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分期履行的还款协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