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金来与郭凤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来,郭凤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21号原告刘金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郭凤侠,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来诉被告郭凤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刘金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