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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金来与郭凤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来,郭凤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21号原告刘金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郭凤侠,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来诉被告郭凤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刘金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