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昆山市乾亨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启基永昌通讯(昆山)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乾亨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启基永昌通讯(昆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昆山市乾亨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启基永昌通讯(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乾亨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丰厦路2号。法定代表人:诸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增,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启基永昌通讯(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精密机械产业园杜鹃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谢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因昆山市乾亨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启基永昌通讯(昆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昆山市乾亨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洪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