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朱忠安与金玉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431号原告朱忠安与被告金玉华、崔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忠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安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四十元,由原告朱忠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传京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白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缘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