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民初字第0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施德雄与吕永晓、沈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德雄,吕永晓,沈玲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字第01494号之一原告:施德雄。委托代理人:陈平安,永康市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永晓。被告:沈玲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雄与被告吕永晓、沈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德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25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施德雄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