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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忠峰与于立军、姜立秋、齐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峰,于立军,姜立秋,齐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319号原告:高忠峰。被告:于立军,住:前郭县。被告:姜立秋,48岁,住:前郭县。被告:齐利波,住:前郭县。原告高忠峰与于立军、姜立秋、齐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忠峰诉称:2011年3月16日,三被告在我处借款31.5万元,有借据一枚为凭。经多次索要未果,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也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高忠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