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与王峰、崔少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王峰,崔少云,崔晓军,邵改玲,崔秀云,苏来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穆洪强,行长。被执行人王峰,职业不祥。被执行人崔少云,职业不祥。被执行人崔晓军,职业不祥。被执行人邵改玲,职业不祥。被执行人崔秀云,职业不祥。被执行人苏来宾,职业不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峰、崔少云、崔晓军、邵改玲、崔秀云、苏来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5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峰、崔少云、崔晓军、邵改玲、崔秀云、苏来宾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8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任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