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疆,张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伟疆,张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492号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市沙区。法定代表人:撒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伟疆,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乌市天山区。被告:张彦斌,男,汉族,具体信息不详,住乌市天山区红雁池北路***号*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伟疆、张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高力建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师延人民陪审员 阴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继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