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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陶润生与人谷长光、谷忠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润生,谷长光,谷忠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陶润生。被执行人谷长光。被执行人谷忠祖,系谷长光之子。申请执行人陶润生与被执行人谷长光、谷忠祖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4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谷长光、谷忠祖于2015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陶润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谷长光给付了申请人陶润生各项赔偿款5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