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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金铭与高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铭,高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1338号原告王金铭。委托代理人王瑞智。被告高杞。原告王金铭诉被告高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铭委托代理人王瑞智、被告高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铭诉称:原告是和平区台北路居民,2015年11月10日晚上18点左右发现房屋棚顶四处大量漏水,马上给楼上户主和外租房者打电话,都无法联系上后,邻居帮打110,派出所来人也无办法,只好全楼人都在我家帮忙往外端水,以便减少损失。忙了两个多小时,这时水已经淹了四户居民家了,情景惨不忍睹。2015年3月9日早上,被告因私自安装的暖气爆裂,已将楼下淹了一次。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开始重新装修房子,刮大白,换地板革,购买新床,收拾到9月28日才开始住人。才一个多月又给淹了,这回私自安装暖气爆裂淹了两个小时才回来人,把门打开,关闭了阀门。因此件事,楼上楼下的邻居都累坏了。原告妻子由于过度紧张,加上劳累于当时心脏受不了,脸变色了,站不住了,必须马上去医院抢救,当时被告就在现场,他还有车,我们让被告给送医院去,被告竟说这我不管,找你孩子去。太不道德了,我们只好打车去医院抢救。医院马上收留住院,因抢救及时,才保住性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有住院收据一份,病因病理因心脏劳累加过度紧张。由于被告家私自改造供暖设施,洗澡间没有防水层,2014年就三次漏水,2015年3月9日6时暖气发水一次,原告2015年9月28日刚装修完又于11月10日18时暖气又发一次大水,直接淹了二楼两家,一楼两家。室内被淹水的高度达10厘米以上。这五次发水,原告实在承受不了。要不是住院抢救及时,后果不堪设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5,895元;刮大白所需人工费、原材料费及运费,合计5,329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高杞辩称:我是和平区台北路XX号4-3-2的房主。确实有漏水事件发生,当日因为漏水派出所出警了,以出警情况记载时间为准。漏水原因是屋内南边主卧内暖气坏了。当日警察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漏水了,我就赶到现场,也到原告家看了,当时老太太让我送医院,我说让她找自己孩子。关于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我认为在漏水过程中我不清楚有无地板革,被褥在漏水中可以搬走,床可以在漏水中挪走,我不清楚是否有橱柜,米、面我认为不应该在卧室内,鞋在漏水中可以拿走;刮大白此次只是一个卧室,我只同意赔偿700元;我不认为有精神损失费,我可以买些营养品去看看老人,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而且发水后,原告也从来没有联系过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台北路XX号422(建筑面积56.01平方米)和432的楼下楼上的邻居。2015年11月10日晚,被告家中南边卧室内暖气爆裂,致使水流渗过地面流入原告家中南边卧室及客厅,致使原告南边卧室内顶棚及墙壁墙皮脱落,衣物、被褥、鞋受潮,实木床受潮,客厅内墙壁墙皮脱落,吊柜受潮变形,南边卧室及客厅内地板革被水浸泡。事故发生后,被告经民警通知赶至现场。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酿成纠纷。另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家曾因暖气漏水致原告家受损,并经本院调解解决,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事后,原告对家中进行部分装修。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照片、报警情况登记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下楼上的相邻关系。被告家中因暖气爆裂漏水给原告带来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被告漏水原因系暖气爆裂,事故发生时水流速度较快、水流量较大,致使原告家中受损范围较广,且因被告家在漏水发生时未能第一时间解决漏水源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损失范围。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卧室及客厅顶棚及墙壁的刮大白费用,本院酌定为2,000元;卧室内床的损失,本院酌定为500元;客厅内吊柜损失,因使用年限较长,本院酌定为500元;卧室及客厅地板革损失,本院酌定为500元;被褥、衣服、鞋的损失,涉及清理费,本院酌定为5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金铭经济损失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金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被告高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蕾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