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崔金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103号罪犯崔金有,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金有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2008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四个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崔金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执行机关提交了《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金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8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四分监区(良好分监区)110名罪犯第1名。本次减刑缴纳罚金6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金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金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苏晓萍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颜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