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吝永华、位法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吝永华,位法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20号申请人吝永华,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位法圣,男,1971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位法圣所有的鲁M×××××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告位法圣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法圣所有的鲁M×××××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兆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