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吝永华、位法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吝永华,位法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财保20号申请人吝永华,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位法圣,男,1971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1625财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位法圣所有的鲁M×××××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告位法圣已向本院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位法圣所有的鲁M×××××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兆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