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启洪与西安中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洪,西安中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245号原告周启洪。委托代理人兰景龙、胡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应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校浩,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启洪诉被告西安中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其已与包工人对赔偿事宜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已与包工人之间对赔偿事宜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