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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孟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591号原告:孟某,退休工人。被告:郭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