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孟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591号原告:孟某,退休工人。被告:郭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冯光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