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702号原告姜某,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于某某,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