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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4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民杰与杨继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民杰,杨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837号申请执行人王民杰,男,1980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继伟,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民杰与被执行人杨继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石民(商)初字第460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民杰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继伟偿还其借款2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杨继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民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继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王民杰发现被执行人杨继伟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