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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14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被告外出无法送达诉状副本,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