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林州市支行与被上诉人谢广增、原扶保、原长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林州市支行,谢广增,原扶保,原长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7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秀林。委托代理人郭勇义。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银行林州市支行。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凌杰,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广增。委托代理人付海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扶保。委托代理人王素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长松。上诉人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林州市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谢广增、原扶保、原长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上诉人林州市龙山金银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