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淑丽、陈贤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淑丽,陈贤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142号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徐明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桂梅。被告:陈淑丽,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2X。被告:陈贤茂,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512。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淑丽、陈贤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元,由原告珠海市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丹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