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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玉琴诉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琴,于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757号原告陈玉琴,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德海,汉族被告于海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德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玉琴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