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23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2016)宁0323执311号郭存水与张全、朱忠借款合同纠纷解除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水,张全,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郭存水,男,汉族,1965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全,男,汉族,39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朱忠,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宁0323执3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忠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朱忠履行了还款义务,需解除被执行人朱忠在你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忠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乐井信用社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明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