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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福忠、金华惠联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福忠,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金华惠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吴卫宁,董事长。原审被告:金华惠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1号24-1幢211室。法定代表人:陈华飞。上诉人杨福忠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3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杨福忠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所在地在金华市东区,被上诉人为国有企业,在义乌有较大影响,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出租房屋所在地在义乌市路,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郑永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盛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