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凌剑与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孙兴正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兴(2016)鲁020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凌剑。被执行人青岛正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兴正,经理。被执行人孙兴正。被执行人刘晓艳。申请执行人张凌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