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特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特4号之一申请人: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舜江路镇中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爱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建尧,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寺桥村。法定代表人:严海生。委托代理人:王越明,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县华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陈占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