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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朱明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开设赌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15号罪犯朱明明,男,1990年5月28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明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明明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阜刑终字第000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朱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潘明辉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刘阿平、监管人员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原判对其并处罚金3万元,已交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朱明明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且罚金未履行完毕,依法应扣减相应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明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