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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郭永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林,郭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郭永高,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永高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树林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永高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