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明诉乔大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乔大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657-1号原告赵明,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大阳摩托车经销店经营者,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立新委7组。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大成,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延庆小区5-3-59号。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乔大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程序。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