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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明诉乔大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乔大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657-1号原告赵明,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大阳摩托车经销店经营者,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立新委7组。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大成,男,1956年1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延庆小区5-3-59号。委托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乔大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程序。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