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方某,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文(兼)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