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33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出生日期1994年10月22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至2016年3月9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241号指控事实2016年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预谋盗窃后,至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唐岛湾步行街负一层同乐鐏KTV店内,用铁棍撬开该KTV吧台内上锁的抽屉,窃取抽屉内的人民币3700元,窃取软包中华香烟9盒,硬包中华香烟3盒,软包苏烟11盒,软包玉溪香烟17盒,硬包泰山香烟16盒,经鉴定香烟涉案总价值人民币2036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5736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鹏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杨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