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傅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66号抚州市临川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无业。2008年12月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天;2010年1月1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抚州市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9月17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被告人傅某的儿子杨某甲在抚州市洋洲立交桥被杀,案件一直未侦破。傅某以此为由多次赴北京等地非正常上访。2011年12月19日,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道办事处与傅某达成协议: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办办事处联系落实困难救助资金8万元。傅某获得困难救助资金后,不得再以其子2000年在洋洲立交桥被杀一事为由向任何机关、单位信访。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傅某再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抚州市钟岭街办干部张某、林某、丁某三人赶到北京劝说傅某回抚州。傅某要求劝返人员满足其经济要求并帮助解决上访诉求,否则继续留在北京非正常上访。张某等人被迫支付人民币500元给傅某。2015年9月17日,傅某随张某等人返回南昌。傅某又以以后不再上访为要求劝返人员给钱。当天张某等人被迫支付人民币6000元,傅某写好收条后拿走该6000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林某、丁某、聂某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傅某因儿子杨某甲2000年7月在抚州市洋洲立交桥遇害死亡案件一直未侦破,多次赴北京等地上访。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傅某与钟岭街道办事处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并由钟岭街道办事处落实了傅某困难救助资金8万元。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傅某再次因同样事由到北京上访,抚州市钟岭街办干部张某、林某、丁某三人赶到北京劝说被告人傅某返回。被告人傅某则要求劝返人员满足其经济要求并帮助解决上访诉求,否则继续留在北京非正常上访,张某等人被迫支付了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傅某,傅某才随同坐车返回。次日上午,被告人傅某随张某等人返回至南昌火车站,被告人傅某又以以后不再上访为由要求劝返人员给钱,张某等人被迫于当日支付被告人傅某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傅某写下收条后拿走该款,同日便随同张某等人坐车回到抚州,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当日抓获。2015年9月17日,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傅某款项6500元,次日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17日,该局长岭派出所接到报案称:2015年9月17日8时许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火车站旁,傅某以要继续非法越级上访为由敲诈勒索钟岭街办干部6500元。(2)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9月17日,该局将傅某传唤到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3)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9月17日,该局扣押傅某持有的65张红色百元钞票,共计6500元,并于次日发还。(4)收条两张证实:傅某2015年9月16日收到长岭居委会现金500元,2015年9月17日收到钟岭街办现金6000元。(5)停访息诉协议书证实:2011年12月19日,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道办事处与傅某达成协议:为积极妥善化解信访问题,钟岭街办办事处联系落实困难救助资金8万元,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6万元,2012年6月份支付1万元,余下1万元2012年年底付清。傅某获得首批困难救助资金后,不得再以其子2000年在洋洲立交桥被杀一事为由向任何机关、单位信访。(6)收条、发放表及申请报告若干证实:傅某向政府申请补助。傅某2012年12月领取政府困难补助金1万元;2012年6月领到困难补助金1万元;11年11月领到困难补助金6000元。2014年政府发放给傅某自然灾害生活补助400元,2015年6月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800元,后发放400元。(7)抚州市高新区钟岭办事处《证明》证实:傅某于2011年12月19日与钟岭街办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8)2015年9月26日傅某认罪书一份证实:傅某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应非法上访,保证今后绝不非法上访。(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行政案件审核登记表证实;2008年12月,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对傅某行政拘留十天;2010年决定对傅某行政拘留十天。(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傅某系1956年5月29日出生,案发前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关于赴京信访人员傅某稳控工作的情况报告证实:傅某因2000年7月25日晚其子杨某甲在抚州新桥被人杀害至今未破案一事数十次赴京上访。2008年12月8日,傅某因冲击联合国开发署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元月11日,傅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报送劳动教养一年,被省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批准劳教后释放。针对傅某多年赴京上访以及她的诉求,及时与钟岭街办协调,在2006年8月,该局积极协助钟岭街办,经金巢开发区协调,将傅某及其丈夫杨某乙的低保补助提高到每月360元。(12)2016年1月6日抚州市高新区信访局《证明》证实:傅某以其子杨某甲被杀至今没有破案为由,多次赴京赴省赴市非正常上访。(13)2016年1月10日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道办事处《证明》证实:傅某以其子2000年7月在洋洲立交桥打摩的被人杀害,案件至今未破为由,多次赴京赴省赴市非正常上访。(14)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调取材料证实:傅某2014年6月到2015年9月16日乘坐火车情况。(15)抚州市高新区钟岭街办出具的材料证实:傅某在2011年12月19日与钟岭街办签订停访息诉协议后仍多次到北京等地上访,造成钟岭街办大量接访费用。2、证人证言;(1)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16时许,他接到钟岭街办领导电话说长岭庙前王家傅某到北京非法超级上访,叫他和林某、丁某一起到南昌接傅某回来。他们三人晚上20时30分赶到南昌火车站,得知傅某已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他们赶到北京,傅某被驻北京的工作人员接到北京一家宾馆住。他们劝她一起回抚州,傅某说她儿子事情没有解决,她要去公安部、中纪委和国务院告状,交材料。他说傅某拿了乡里10多万元钱,还签了息访息诉协议,怎么又来北京上访?傅某说要把她儿子的案子破了。他就说他老婆被烫伤了,要急回抚州,案子属于公安管,到公安部交材料就可以了,傅某就同意到公安部交材料。第二天他们三人陪傅某到公安部反映情况,回宾馆后他们劝傅某一起回去。傅某说接访的人都带上访的人到处玩,还给钱。他问她要多少钱,傅某说要500元钱,并报火车票300元,不然继续上访,说反正中纪委和国务院她还没去过,并准备离开宾馆。他怕她继续在北京非访,叫丁某给了她500元,由林某写条子让傅某在上面签字。同时还给了傅某300元报销火车票。傅某和他们就坐上北京开往南昌的火车。17日上午7时30分到南昌火车站,傅某说:“张某,我给你面子,我白来北京,好几个地方没去,你们太小气了,才给我几百元钱,我跟你说,这钱远远不够,我儿子一个人都没了。你不拿1万元过来,我马上又去北京,到时候你叫我回来,我都不会回来”。他说1万元太多了,他们身上加起来也就三五千元。傅某说:“我不喜欢五,五是二百五,要不就六千,要不就八千。你们不把这钱给我,我马上又去北京上访,你们不也一样跟着倒霉,没好日子过,还不如现在就给我,省的到时候去北京接我又麻烦”。他就和林某、丁某三个人商量,林某就说:“我的意思是给她六千元钱,不然到时候她又去北京到处乱窜,我们也跟着麻烦,又要去北京接她。再说街办把傅某包干给我们三个人,她如果没控制住,街办年终算账,我们都会降级停职,划不来。”丁某说给钱是可以,不过没带这么多钱,肯定要私人垫钱。他就说跟街办的聂某书记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聂书记在电话里同意给傅某六千元钱。他让林某到火车站的建设银行取了5000元钱,从丁某身上拿了1000元钱,让傅某写了领条后,将6000元钱交给了傅某,之后他们开车从南昌回到抚州。傅某去北京上访是多年前她儿子在抚州新桥头被人杀害,公安机关至今没有侦破。傅某到北京上访有数十次之多,他们街办陆续给了傅某10多万元钱,目的是为了让傅某不要去北京非法越级上访。这10几万是通过困难救助、民政救济等方式给的,傅某拿了钱后和街办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同意不再去北京非法超级上访。为安抚傅某,街办还帮傅某一家人办了低保。(2)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18时许,他接到钟岭街办领导电话叫他和张某、丁某一起把傅某接回来。他们三人坐车到了南昌,得知傅某已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他们三人于15日下午16时30分赶到北京,得知傅某被驻北京的工作人员接到北京一家宾馆住,他们到北京宾馆跟傅某见面,傅某说她儿子被杀了10多年,案子没有破,她要去公安部、中纪委和国务院告状,交材料。张某说案子属公安管,叫她去公安部,并说他老婆烫伤了,要急着赶回去。傅某就同意,第二天他们三人陪傅某到公安部反映情况,返回到宾馆后他们劝傅某一起回去。傅某说接访的人都带上访的人到处玩,还给钱,要她回去可以,给500元钱,并报火车票300元。张某说上车再给,傅某不同意,要现在给,不然继续上访。实在没有办法,张某叫丁某给了她500元,叫他写条子让傅某在上面签字。同时还给了傅某300元报销火车票。他们才坐上北京开往南昌的火车。到17日上午7时30分到南昌火车站,傅某说:“张某,我给你面子,我白来北京,中纪委和国务院都没去”。他们劝她不要非法超级上访,傅某说不去上访也可以,就再给她1万元钱,他们说太多。傅某说至少要6000或8000元。张某向领导请示,领导同意给傅某6000元钱,他到火车站的建设银行取了5000元钱,从丁某身上拿了1000元钱,将六千元钱交给了傅某,之后他们开车从南昌回到抚州。傅某到北京上访有几十次之多,他本人也接过她四、五次,帮她报销火车票,还给她几百块路费。街办陆续给了傅某13、14万元左右,是通过困难救助、民政救济等方式给的,街办曾一次性给傅某8万元,让她停止上访,签订息访息诉协议。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之后,傅某曾经连年没有去过北京非访越级上访,2015年又开始去北京非法越级上访。(3)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18时许,他接到钟岭街办领导电话叫他和张某、林某一起把傅某接回来。他们三人于15日下午17时赶到北京,得知傅某被驻北京的工作人员接到北京一家宾馆住。他们到北京宾馆,傅某说她儿子事情没有解决,她要去公安部、中纪委和国务院告状,交材料。张某说案子属公安管,叫她去公安部,并说其老婆烫伤了,要急着赶回去。傅某就同意到公安部交材料。第二天他们三人陪傅某到公安部反映情况,他们劝傅某一起回去。傅某说给其500元钱,接访的人都要给钱,否则不回去,无奈下他们当场由他给了傅某500元,还给了傅某300元火车票的钱。后他们就坐火车在17日上午7时30分到南昌火车站,傅某说:“张某,我给你面子,我白来北京,到北京没去几个地方”。傅某说要拿一万元钱给她,他们说太多了,傅某说至少要6000或8000元。张某向领导请示,领导同意给傅某6000元钱,林某到火车站的银行取了5000元钱,他拿了1000元钱,让傅某写了领条后,将6000元钱交给了傅某,之后他们开车从南昌回到抚州。(4)聂某的证言证实:他现任抚州高新区钟岭街办的党委书记。2015年9月14日16时许,他接到长岭村干部电话说傅某到北京非法超级上访,人在南昌。他叫张某、林某、丁某三人把傅某接回来,他们三人到了南昌,得知傅某已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他让他们三人坐晚上的火车赶往北京。15日上午街办驻北京干部打电话说把傅某安顿在北京一家宾馆。到15日下午张某等三人到宾馆跟傅某见了面,他交待张某一定要把傅某接回来。17日上午,张某打电话说傅某要6000元,不然她去国务院和中纪委上访。他考虑傅某到北京国务院和中纪委敏感地点上访,影响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带给抚州不好的影响,年终考核街办会受到影响,他本人也会追责,降级停职,思考了一下,同意给傅某6000元,然后张某等人将傅某带回抚州。在张某回来的途中,他反复思考,觉得傅某已签了息诉停访协议,还一而再、再而三敲诈他们,就打电话叫张某等人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傅某是因她儿子10几年前在新桥桥头被杀,案子没破,就一直到北京非访。他认为傅某去北京上访就是敲诈钟岭街办的钱,敲诈了6500元钱。3、被告人傅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15日中午,她带上访的材料坐火车到北京上访,刚下火车就被高新区城西街办和钟岭街办干部给拦住了,将她带到一家宾馆住了下来。第二天上午钟岭街办张某和村主任林某、丁某三人陪她到公安部上访,反映她儿子2000年被人杀害,表达自己诉求。回来后他们三人叫她回去,她提出自己身体不好,来北京也花了钱,要给她500元钱就回去,他们三人就同意了,丁某当场给了她500元钱。然后她跟着张某、林某、丁某坐火车返回。第二天早上7点半到南昌火车站后,她又对他们三人说:“你们给我6000元钱我就回去,以后再不来上访,不然的话以后我还要去上访”。张某给领导打电话,领导在电话中答应了,于是林某从建设银行取了6000元钱出来,由张某将钱交给了她,她写一张领条子,之后她就坐张某驾驶的汽车从南昌回了抚州,到抚州高速路口时,民警就把她接到公安机关来接受调查。她上访的诉求是反映她儿子2000年被他人杀害一事,到现在公安部门没有破案,她上访的目的是公安机关没有破案,就要给予她一定的金额补助。2011年12月19日。她与钟岭街办签订了停访息访协议,协议上承诺的8万元钱她拿到了。街办给她的十几万钱不够,她儿子死了,现在人老了要更多的钱去治疗和养老,所以她去北京上访。她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之后有一段时间没去北京上访,她觉得2015年政府政策好,XXX当总书记,她希望儿子的事能反映到XXX那里,如果案子破不了,这10几万元远远不够,只要政府再给他20万元,她就不会去上访,否则还会继续上访。她这次去北京在丁某那里拿了800元,但其中有300元是火车的车票钱,以前来回北京都有报销,她只写了500元的领条。认定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傅某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2010年1月11日抚州市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金公(治)字(2010)第00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抚州市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以傅某2010年1月11日14时许伙同袁某等人手持写有“冤!冤!”字样横幅在抚州市迎宾大道抚州第一人民医院前面拦截行驶中的车辆,造成交通堵塞,现场秩序混乱为由,对傅某行政拘留10日。2、解除拘留证明书证实:2010年2月24日,抚州市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分局解除对傅某的拘留。3、抚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27日抚劳赔决字(2010)第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证实:抚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傅某劳动教养34日按每日2009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名誉损失不予赔偿。4、认罪书:傅某表示认罪。5、情况说明:傅某及家属表示不再因涉案事由上访,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以制造社会影响、非正常上访等威胁、要挟手段索要财物人民币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傅某在北京威胁劝返人员称如不帮其解决问题并满足其经济要求,就要继续在北京进行非法上访,给政府及信访工作造成更大压力,被害人在劝返过程中先后二次被迫支付给被告人傅某人民币共计6500元后,被告人傅某同被害人一同于2015年9月16日回到抚州,当即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人民币6500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傅某以要挟手段索要财物人民币6500元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傅某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超凡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