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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关德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刑初9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2月2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雄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5日0时许,被告人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海马”牌AW173D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怒江街香炉山路附近时,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别克”牌辽AJ1S**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辽AJ1S**号轿车受损。经检测:关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0.5mg/ml。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现查勘查、调查后认定:关某某醉酒驾驶,且驾驶证过期注销,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沈于检刑诉(2016)7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关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缴纳罚金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车忠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