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商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威与赵丙九、周胜利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威,赵丙九,周胜利,孙成专,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商初字第01132号原告唐威。委托代理人钟崇言,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丙九。被告周胜利。被告孙成专。被告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兴鸿一品南门西侧。法定代表人王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宇,该公司员工。原告唐威与被告赵丙九、周胜利、孙成专、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威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丙九、周胜利、孙成专、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威撤回对被告赵丙九、周胜利、孙成专、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唐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佳鑫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