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玉翠与聂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翠,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1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翠,女,汉族,住临朐县。被执行人:聂涛,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翠与聂涛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