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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小毛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13号罪犯黄小毛,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洪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毛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日、2013年12月3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小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小毛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2014年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85分。前两次减刑已履行罚金三千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缴款书、贫困证明及湖南省武冈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小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