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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执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小利与李永礼、李海梅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利,李永礼,李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利,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被执行人李永礼,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被执行人李海梅,女,汉族,宝钛集团职工,住宝钛新区。系李永礼之女。陈小利与李永礼、李海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第三条确定的给付赔偿款146.04元,诉讼费2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216.0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自觉给付了216.04元。已由陈小利领取166.0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民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