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阎玉华、南京外滩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京市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玉华,南京外滩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京市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阎玉华,女,1947年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尚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外滩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继林,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志贤,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同仁西街*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东,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段然,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卫国,该办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0号。法定代表人沈吉鸿,该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辉,该会综合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吴明秀,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阎玉华、南京外滩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南京市下关滨江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3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南京外滩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案件受理费各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晔审 判 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旭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