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任汉新与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汉新,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20号原告任汉新,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海波,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开元路8号。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汉新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冈中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任汉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汉新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汉新负担。(此页无主文)审判长 郝 月审判员 陆网华审判员 温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