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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1179号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179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村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被告:罗某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兰云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