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王某与黄某乙、黄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王某,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311号原告:黄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嘉贵,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乙,农民。被告:黄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王某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3日死亡,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死亡后,应当依法终结审理原告王某追索赡养费的诉讼。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原告王俗华的诉讼;二、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